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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方税务登记:
 (1) 企业:指全民所有制企业、集体所有制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联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
 企业和外国企业; 
 (2) 外埠(外区县)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。指外埠(外区县)
 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、分公司、经销处、办事处等; 
 (3) 个体工商业户: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;
 (4)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: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
 校;
 (5)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但是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、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;
 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 (一)您应持有关证件、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;
 
 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: 
 1、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;
 2、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;
 3、银行开户许可证;
 4、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;
 5、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;
 6、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;
 7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;
 8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;
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及复印件;
 1、营业执照; 
 2、企业的合同、章程;
 3、可行性分析报告;
 4、外贸机关核发的《批准证书》; 
 5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;
 6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; 
 ③ 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及复印件; 
 1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;
 2、外贸机关核发的《批准证书》和承包工程许可证;
 3、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; 
 4、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; 
 5、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、护照或回乡证; 
 6、银行开户许可证; 
 7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;
 8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;
 (一)您应需要填报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》。 
 (二) 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、提供的证件、资料,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
 ,符合规定的,予以登记并发《税务登记证》及其副本、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、资料。 
 填写《税务登记表》有哪些要求
 无论是内资单位,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,在填表时请您注意:
 (一)请务必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、签字笔填写; 
 (二)字迹要清晰、工整。 
(三)遇有选项的栏目,请您划“√”选项,且只能选一项。
 (四)标有“*”号的栏目,由税务机关填写。
 哪些单位只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
 企业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、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)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,实行非独立核算的
 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、经营,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,
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,到本单位经营地或工作地的区县(地区
 )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。 
 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需经哪些手续
 (一)需提供有关证件、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; 
 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及复印件;
 1、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;
 2、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; 
 3、银行开户许可证;
 4、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; 
 5、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; 
 6、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; 
 7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;
 8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; 
 ②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及复印件; 
 1、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;
 2、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; 
 3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; 
 4、总机构的合同、章程(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); 
5、银行开户许可证; 
 6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; 
 7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;
 (二)填报《税务登记表》; 
 (三)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、提供的证件、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,
 符合规定的,予以登记并发《注册税务登记证》及其副本或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》
 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、资料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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